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9853號
債 權 人 鄧志康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廖師賢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 訟法第513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廖師賢住所 設於嘉義縣(遷入日期:民國110 年10月5日),非屬本院 之轄區,依同法第510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 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3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