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9561號
PCDV,111,司促,9561,20220412,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9561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債 務 人 朱榮田施美智(即施劍瑛)之繼承人



朱勝吉施美智(即施劍瑛)之繼承人


朱玲慧施美智(即施劍瑛)之繼承人


朱偉仁施美智(即施劍瑛)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等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施美智即施劍瑛之遺產範圍內向
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貳萬玖仟玖佰肆拾玖元,及
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2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