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9325號
PCDV,111,司促,9325,202204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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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9325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非訟代理人 陳家昱
債 務 人 鄭正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壹萬伍仟貳佰捌拾玖元,
及自民國(下同)九十六年五月二十四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
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及自
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
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玖仟零貳拾玖元,及
自民國(下同)九十六年六月七日起至九十六年七月六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及自九十六年七月
七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利息,暨自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至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
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1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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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