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8690號
PCDV,111,司促,8690,20220401,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8690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 務 人 莊文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捌仟肆佰貳拾壹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莊文傑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證一)並持有債權人所
發行之信用卡消費(持卡人於本行所有卡號之信用卡共用額
度,故同屬一債務),自結帳日110年8月26日止,尚積欠如
下消費款(附證三): (一)消費本金:31,258元整(約定條款
第一條第六項)。(二)依銀行法第47條之1規定:請求利率於1
04年9月1日前適用原契約利率,自104年9月1日起之請求利
率不超過百分之十五。利息計算:17,163元整 (約定條款第
15條第3項)。(三)逾期費用:0元整(約定條款第15條第5項)
。(四)雜項費用(即手續費用):0元整。二、依信用卡約定
條款書第22條第1、第2項,持卡人未依約繳款,已喪失期限
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又債權人名稱於民國103年11月2
5日起已變更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如附證),併
此敘明。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11年度司促字第008690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1258元 莊文傑 自民國110年8月27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