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8639號
PCDV,111,司促,8639,202204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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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8639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非訟代理人 吳妙壽


債 務 人 薛吉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
㈠新臺幣(下同)陸萬柒仟伍佰元,及其中陸萬陸仟捌佰陸
拾陸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三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與其逾期在六個月
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
期數為九期。
㈡新臺幣(下同)壹拾萬零貳拾參元,及其中壹拾萬元自民
國一百一十一年三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與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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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