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7084號
PCDV,111,司促,7084,202204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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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7084號
債 權 人 陶宇

債 務 人 蘇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伍仟伍佰參拾元,及
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債權人逾上開範圍之請求駁回。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
,應釋明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
請求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
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
1條第1項第3款、第2項、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
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
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95條第1項
亦有規定。查本件債權人以其與債務人間發生交通事故而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提出醫療費用單據請求,惟債權人另請
求就醫車資6,550元及非財產上之損害20,000元,然未提出
相關資料釋明其請求之依據,該部分聲請,自無從准許,應
予駁回。其餘聲請核無不合,另發支付命令。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主文。四、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 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6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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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