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6325號
PCDV,111,司促,6325,20220426,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6325號
債 權 人 王海蒂
債 務 人 私立三民護理之家

法定代理人 楊玫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萬伍仟柒佰柒拾
陸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惟按支付命令
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者,法院應
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
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
按請求將來給付之訴,以有預為請求之必要者為限,得提起
之,民事訴訟法第246條固有明文,惟該法條係規定於民事
訴訟法第二編第一章之第一審通常訴訟程序中,並非同法第
一編之總則規定,且於民事訴訟法第六編督促程序中亦無準
用之明文,故於非訟事件性質之督促程序應無適用之餘地。
本件債權人主張,其以第三人黃瀞慧對債務人之薪資債權聲
請強制執行,經執行法院對債務人核發移轉命令(本院110
年司執廉字第89871號執行命令),該第三人對債務人薪資
每月應有13,222元給付債權人,惟債務人均未履行,自110
年8月起至111年3月止計8個月,累計應給付105,776元,應
予准許,逾此部分屬將來給付之請求,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 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6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