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11872號
PCDV,111,司促,11872,202204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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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1872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債 務 人 儲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
一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
之利息,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
計付新臺幣參佰元之違約金,以三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儲子育於民國110年6月28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
壹拾萬元整,並訂立約定書乙紙,約明利息及違約金之計算
如約定書規定(如證物)。現債務人尚積欠聲請人詳如請求
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未償, 雖經催討,均未見效。為此
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爰狀請 鈞院鑒核,賜准對
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至感德便。謹
狀釋明文件:信用貸款契定書影本乙份、放款明細乙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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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