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11732號
PCDV,111,司促,11732,202204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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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1732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非訟代理楊凱
債 務 人 林慧紅即林翠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萬壹仟捌佰壹拾捌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二十二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
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與
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
日止,逾期第一個月計付參佰元,延滯第二個月計付肆佰元
,延滯第三個月計付伍佰元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
期數以三個月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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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