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1335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債 務 人 王暘承
張淳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萬壹仟貳佰陸拾貳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王暘承於民國107年間邀同債務人張淳珍為
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額度新臺幣100萬元,約
定至完成本教育階段學業之日止,憑借款人出具撥款通知書
分筆動用,共動用4筆,合計新臺幣208,284元。自申請貸款
之本教育階段學業通常應完成日後滿一年之日起一年內分12
期,每一學期借款得有一年償還期間,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
息。於最後教育階段學業通常應完成或服完義務兵役後滿一
年之日起,其借款利息由借款人自行負擔,利率依教育部之
公告及規定辦理,公告及規定變更時,亦同。如因逾期依約
定視為全部到期並經債權人轉列催收款項時,自轉列催收款
項之日(111年04月13日)起,改按轉列催收款項日本借款利
率加年率1%固定計算。(二)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
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借款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
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逾期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
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分,按本
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三)詎債務人王暘承於
就讀學校畢業或服完義務兵役後,並未依約履行,尚結欠如
[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欄所載之本金及利息違約金未償,迭
經催討未果,爰依前訂借據約定借用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
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張淳珍
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四)本
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權,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
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促其清償以保權益。釋明文件:1.放款借據影本乙紙2.就學
貸款放出查詢單暨,就學貸款借保人基本資料查詢單等共乙
紙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6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11年度司促字第011335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01262元 王暘承、張淳珍 自民國110年10月13日起 至民國111年03月22日止 年息百分之零點九 001 新臺幣201262元 王暘承、張淳珍 自民國111年03月23日起 至民國111年04月12日止 年息百分之一點一五 001 新臺幣201262元 王暘承、張淳珍 自民國111年04月1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一五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01262元 王暘承、張淳珍 自民國110年11月14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