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1213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許藝馨(原名:許麗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陸仟伍佰柒拾捌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許藝馨(原名:許麗敏)於92年06月09日起陸續向
聲請人辦理如債務人債務明細表「債務名稱」欄位所載各產
品,有關借款期限、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
等約定均記載於各相關往來契約(例如:借款或信用卡契約
等,詳證物)。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納債務之本﹝利﹞息共計
216,578元整,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依
約定債務人就該債務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本件
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各該債權證明申請書、契約、債
權明細等相關契據為憑。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5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11年度司促字第011213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7554元 許藝馨(原名:許麗敏) 自民國96年08月10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04年9月0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 002 新臺幣55713元 許藝馨(原名:許麗敏) 自民國111年03月0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