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11110號
PCDV,111,司促,11110,202204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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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1110號
聲 請 人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昭銑

非訟代理陳振泰
債 務 人 台侗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宏銘(原名:林明輝)

債 務 人 林宏銘(原名:林明輝)


債 務 人 林秀燕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貳佰壹拾萬伍仟
壹佰壹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三月十六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三一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一
十一年四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5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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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侗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