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11096號
PCDV,111,司促,11096,202204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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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1096號
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麥康裕


債 務 人 林柔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拾參萬伍仟貳佰柒
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二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九點四八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
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5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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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