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10902號
PCDV,111,司促,10902,202204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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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0902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王世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參仟壹佰壹拾玖元,及其
中柒仟柒佰柒拾捌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三月八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王世儒於民國92年07月01日向聲請人請領卡號為00
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參證物一﹞使用,依約債務人得於
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但應於各記帳消費所約定之繳款截止日
前向聲請人清償﹝參證物二﹞,詎料債務人自發卡至民國111
年03月07日結帳日止,帳款尚餘23,119元整未按期給付﹝參
證物三﹞,經聲請人迄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實有督
促履行之必要。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1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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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