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0789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非訟代理人 胡愷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
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張文通(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繼承系
統表,及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原繼承人游張素珠、
張瑞君、張素枝、張玉里均已聲明拋棄繼承)。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1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