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10598號
PCDV,111,司促,10598,202204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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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0598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李捷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貳萬貳仟捌佰參拾壹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李捷生於民國110年03月31日向債權人借款59,00
0元,約定自民國110年03月31日起至民國113年03月31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98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
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 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
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
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
1年04月14日止累計46,772元正未給付,其中44,829元為本
金;1,243元為利息;7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
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李捷生於民國108年07月10日向債權人借款300,0
00元,約定自民國108年07月10日起至民國115年07月10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2.78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
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 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
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
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
1年04月14日止累計229,455元正未給付,其中224,405元為
本金;4,957元為利息;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2)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李捷生於民國108年11月01日向債權人借款150,0
00元,約定自民國108年11月01日起至民國111年11月01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00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
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 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
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
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
1年04月14日止累計46,604元正未給付,其中45,114元為本
金;1,490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
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
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9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11年度司促字第010598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4829元 李捷生 自民國111年04月15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98%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224405元 李捷生 自民國111年04月15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2.78%計算之利息 003 新臺幣45114元 李捷生 自民國111年04月15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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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