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10560號
PCDV,111,司促,10560,202204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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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0560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債 務 人 許珉瑋


許振源


張嘉慧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拾捌萬肆仟玖佰陸拾柒
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二點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一
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許珉瑋前就讀大葉大學時,邀同債務人許振源
張嘉慧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即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7筆
,合計借款本金509,389元整,並約定於學業完成或服兵役
後滿一年之次日起攤還本息。
(二)依借據約定債務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
除應就遲延還本部份,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
息外,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
息日起,照應還金額,逾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
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份,按本借
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三)另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
即視為全部到期。
(四)詎債務人許珉瑋自民國111年01月28日即未依約履行債
務,迄今尚欠本金384,967元整及如請求標的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雖經聲請人即債權人再催討,仍未還款,債務人許
振源張嘉慧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狀請
鈞院鑒核,迅對相對人核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9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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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