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10521號
PCDV,111,司促,10521,202204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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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0521號
債 權 人 吳思賢



債 務 人 陳瑋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柒拾貳萬元,及其中
肆拾萬元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
議。
債權人其餘聲請駁回。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
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
付違約金;違約金,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視為因不履行而
生損害之賠償總額,民法第250 條定有明文。又違約金,有
屬懲罰性質者,有屬損害賠償約定性質者,如為懲罰之性質
,於債務人履行遲延時,債權人除請求違約金外,固得依民
法第233 條規定,請求給付遲延利息及賠償其他之損害,如
為損害賠償約定之性質者,則應視為就因遲延所生之損害,
業已依契約預定為其賠償,不得更請求遲延利息賠償損害(
最高法院106 年台上字第 2043 號民事判決參照)。
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請求債務人給付
借款40萬元與107年1月27日至111年1月26日止之違約金,共
計72萬元及其利息。惟查,債權人所提出之借款契約書關於
違約金之約定,未表明為懲罰性賠償金,依民法第250 條第
2 項規定,即屬於損害賠償總額預定性質之違約金。揆諸前
開規定及說明,債權人不得請求遲延利息賠償損害,故就該
部分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之聲請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五、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 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9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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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