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10423號
PCDV,111,司促,10423,20220418,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0423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洪陳貞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拾萬柒仟貳佰零玖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洪陳貞德於91年07月12日起陸續向聲請人辦理如債
務人債務明細表債務名稱」欄位所載各產品,有關借款期
限、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
各相關往來契約(例如:借款或信用卡契約等,詳證物)。
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納債務之本﹝利﹞息共計807,209元整,
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就該
債務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
之給付,有各該債權證明申請書、契約、債權明細等相關契
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
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限令如數清償本息,並負擔
督促程序費用,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申請書、約定書、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8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11年度司促字第010423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17761元 洪陳貞德 自民國111年03月0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 002 新臺幣 279493元 洪陳貞德 自民國111年03月0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1.5%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