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10344號
PCDV,111,司促,10344,202204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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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0344號
債 權 人 巨圓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寶勳


債 務 人 張軒瑋士宸實業社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張軒瑋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8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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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巨圓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