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10344號債 權 人 巨圓紙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宋寶勳 債 務 人 張軒瑋即士宸實業社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債務人張軒瑋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8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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