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10187號
PCDV,111,司促,10187,202204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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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0187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非訟代理人 吳天澤
債 務 人 彭金城即彭呂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萬伍仟貳佰伍拾陸
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二十九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
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與自
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
計算之利息,暨按延滯第一個月計付參佰元,延滯第二個月
計付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計付伍佰元之違約金,違約金最
高連續收取期數以三個月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5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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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