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10067號
PCDV,111,司促,10067,202204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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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0067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非訟代理人 許倩華


債 務 人 吳昆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104年1月13日金管銀國字第
10300348710號函第二點所示,就金融機構已開立存款帳戶
者且無涉保證人之個人信貸,准予新增線上申辦。因此聲請
人依前開函文規定,於聲請人營業處所開立存款帳戶之客戶
者,始得利用聲請人網路銀行平台,線上申辦無涉保證人之
個人信貸。因此,就系爭借款部分,係利用聲請人網路銀行
申辦信用貸款,無須由借款人簽署書面實體文件,合先敘明

(二)債務人透過聲請人MMA金融交易網之網路銀行申辦勞
工紓困貸款,聲請人於110年7月14日核貸10萬元整予相對人
,約定借款期間3年,貸款利率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目前利率為年利率0.845%)加1%
機動計息,並約定自撥款日起,一個月為一期,前六期暫不
攤還本金,自第七期起按年金法按月攤還本金及利息予聲請
人,約定所負任何一筆借款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債務
人即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勞工紓困貸款借款約定
書第十八條第四款);另立約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應按原
借款利率1.2倍計付遲延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
九期(勞工紓困貸款借款約定書第七條第三款)。
(三)按民法第474條第1項規定,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
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
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的契約。消費借貸契約係屬
不要式契約,縱然聲請人無法提出系爭借款債務人簽名之文
件,惟從聲請人所提供相關文件,均可證明債務人確有向聲
請人借貸之事實存在,聲請人實已詳盡舉證之責。(四)惟
債務人對上開債務僅繳款至111年1月14日止即未依約定還款
,聲請人於111年3月7日寄發存證信函通知限期繳款,債務
人仍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上述契約約定債務人顯已喪失
期限利益。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4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11年度司促字第010067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00000元 吳昆祐 自民國111年01月14日起 至民國111年02月14日止 年息1.845% 001 新臺幣100000元 吳昆祐 自民國111年02月15日起 至民國111年11月14日止 年息2.214% 001 新臺幣100000元 吳昆祐 自民國111年11月1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8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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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