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300號
上 訴 人 吳黃美玉
被 上訴人 王麗純
吳真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移轉所有權登記事件,上訴人尚未繳納裁判費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964萬5163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54萬13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琮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威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