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0年度,291號
PCDV,110,重訴,291,202204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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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291號
上 訴 人 李政霖
李政陽
李慧芳 住新北市○○區○○路000號 居新北市○○區○○○路0號0樓



被 上訴 人 吳安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32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
59,82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
期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未於民事聲明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
併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一併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映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賴麗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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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