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0年度,286號
PCDV,110,重訴,286,20220412,2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286號
上 訴 人 莊樹生
詹玉
莊蕙嘉
莊秉宸
莊秉祐
被 上訴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被 上訴人 魏雅
劉益鴻
陳玉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尚未繳納裁判
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672萬7046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76萬683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琮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威同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