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租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0年度,266號
PCDV,110,重訴,266,202204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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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26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簡道寶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楊政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付租金事件,兩造對於本院110年度重訴字
第26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上訴人簡道寶上訴利益為新
臺幣(下同)787萬8,51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萬8,518元;
上訴人楊政達上訴利益為795萬1,48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
萬9,706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
規定,限上訴人簡道寶楊政達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
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品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羅采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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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