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0年度,126號
PCDV,110,重訴,126,202204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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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12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麗君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廖煌清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
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1年3月29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
訴,未據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係屬財產權涉訟案件,上訴
人上訴之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6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
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上訴人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9,8
10元(陸萬玖仟捌佰壹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
內補正第二審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另併依民事訴
訟法第441 條之規定提出上訴理由狀,並附繕本1 份到院,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雅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蔡佩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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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