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0年度,103號
PCDV,110,重訴,103,202204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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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103號
上 訴 人 連明賢
連明義 住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弄00號
0樓


被 上訴人 連淑貞
連淑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尚未繳納
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46萬900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萬242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
期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琮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威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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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