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0年度,3159號
PCDV,110,訴,3159,20220420,2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3159號
原 告 邱李明珠(即邱正雄之承受訴訟人)

邱麗如(即邱正雄之承受訴訟人)


邱連盛(即邱正雄之承受訴訟人)

邱建達(即邱正雄之承受訴訟人)

被 告 曹韻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邱李明珠邱麗如邱連盛邱建達為為原告邱正雄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 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當事人不 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 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二、經查,本件原告邱文雄於起訴後之民國110年10月17日死亡 ,邱李明珠邱麗如邱連盛邱建達為其繼承人,且未聲 明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等情,有死亡證明書、除戶謄本、繼 承人戶籍謄本、遺產稅免稅證明書、繼承系統表可稽,依上 說明,應由邱李明珠邱麗如邱連盛邱建達聲明承受訴 訟,然迄未具狀聲明承受訴訟,爰依職權裁定命邱李明珠邱麗如邱連盛邱建達為原告邱正雄之承受訴訟人,續行 訴訟程序。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佳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李淑卿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