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租賃房屋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0年度,2498號
PCDV,110,訴,2498,202204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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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49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嘉真 住新北市○○區○○路000巷00弄0號0樓 之0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張守平間,因本院110年度
訴字第2498號請求返還租賃房屋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然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
同)18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20元(貳仟捌佰貳拾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雅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蔡佩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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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