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0年度,2159號
PCDV,110,訴,2159,202204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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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訴字第2159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猷
訴訟代理人 朱大維
被 告 葉潘阿梅即太亞機車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於民國111年3月31日言
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貳萬伍仟柒佰零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十九日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在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 法第24條定有明文。本件兩造簽立借款契約暨授信約定書, 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借款契約暨授信約定書在 卷可憑(見本院卷第16頁),本院自有管轄權。二、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 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 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起訴主張:
㈠原告依銀行法及金融機構合併法規定,業於民國96年9月8日 正式以合併方式概括承受花蓮區中小企業銀行資產負債及全 部營業,特此聲明。另本件請求之債務,依被告所簽授信約 定書第13條之規定,係以原告(花蓮區中小企業銀行)雙和分 行為履行地,雙方並合意以履行地所在地之本院為第一審管 轄法院,合先敘明。
 ㈡緣被告於94年4月26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100萬元 ,並與原告簽訂借款契約乙紙,雙方約定自94年4月26日起 至97年4月26日止分期償還,利息按年息6.88%計付;遲延給



付時,除依上開利率計息外,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份,依 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以上者,就超過部份,按上開利率 20%計付違約金
 ㈢詎料被告未依約履行,本件借款除獲償部分本金及至95年12 月18日止之利息外,其餘部份迄未受償,迭經原告催討,均 無效果,被告尚積欠原告本金525,708元整及利息、違約金 未為清償。依被告所簽訂之借款契約之約定事項規定,其借 款已全部到期,依法被告應負清償之責任。為此狀請鈞院鑒 核,賜准判決如原告訴之聲明,實感德便。
 ㈣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525,708元及自95年12月19日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6.88%計算之利息,暨自96年1月20日起至清償 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份,按上開利率10%,逾期在6 個月以上者,就超過部份,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為聲明、陳述。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 、借款契約暨授信約定書、10710放款帳戶還款交易明細、 戶籍謄本經濟部商業司商業登記資料等件為證(見本院卷 第13至21、37頁),經查,原告所主張前揭事實,業據其提 出消費性貸款約定書影本1份、帳務明細表1份等件為證(見 本院卷第15至25頁),而被告就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已於 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 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準用第1項 前段之規定,視同自認,堪認原告前開主張之事實為真。四、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 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 之契約。利息或其他報償,應於契約所定期限支付之。借用 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 物,未定返還期限者,借用人得隨時返還,貸與人亦得定1 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催告返還。民法第474 條第1 項、第 477 條前段、第478 條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主張之前揭事 實,業據其提出上開證據資料為憑,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正 ,則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及兩造所簽訂之借款契約, 請求被告給付尚未清償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自屬有據。五、綜上所述,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及兩造所簽訂之借款 契約,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 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原告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未經援用 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 自無逐一詳予論駁之必要,併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惠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沂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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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