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1955號原 告 四季紐約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賴宜平 訴訟代理人 陳志銘 林明正律師上 一 人 複 代理 人 蔡金峰律師被 告 鄭文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強制出讓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六月二十三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楊千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育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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