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0年度,1706號
PCDV,110,訴,1706,202204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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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706號
原 告 陳伯亮
訴訟代理人 古健琳律師
被 告 王逸華
訴訟代理人 朱光仁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
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
,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
項、第2項定有明文。經查,原告聲明第1項係請求被告應將坐落
於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上之地上物(
面積71.78平方公尺)拆除,並將占用之土地返還予原告,是訴
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請求返還系爭土地被占用面積之價額為據;
至原告聲明第2項係請求拆除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上之鐵
門、圍牆,訴之目的經濟利益相同,毋庸併算其訴訟標的價額。
再佐以系爭土地於起訴時之公告現值為新臺幣(下同)112,000
元/平方公尺,據此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格核定為8,039,360元
【計算式:71.78×112,000=8,039,36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0,
5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雅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蘇 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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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