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給付工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勞簡字,110年度,43號
PCDV,110,勞簡,43,202204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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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簡字第43號
上 訴 人 珍宜饌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佩誼
上 訴 人 珍巧饌企業社林佩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5,553元
,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6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
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許珮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楊佩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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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珍宜饌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