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714號
原 告
即被上訴人 郭明雄
郭明裕
郭才福
郭連生
郭信呈
郭信良
郭姵伶
郭美伶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彭成桂律師
原 告 郭上源
郭建忠
郭建強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彭成桂律師
複代理 人 程鳳珠
被 告 郭連福
洪夢呢
上2 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李怡欣律師
王元勳律師
被 告
即 上訴人 甘明漳(即甘騰飛之承受訴訟人)
甘明娟(即甘騰飛之承受訴訟人)
甘玉如(即甘騰飛之承受訴訟人)
甘玉娟(即甘騰飛之承受訴訟人)
被 告 郭永慶
郭興忠
郭人瑜
郭貞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24日所為
判決及民國111年4月15日所為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及裁定之原本及正本關於原告「郭美玲」記載,應更正為「郭美伶」。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 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及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 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信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曉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