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655號
上 訴 人 張惠揚
被 上訴 人 陳寶珍
趙志偉
趙志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309,610元(計算式詳
如附表),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0,05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之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饒金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廖美紅
附表:
(占用民安段445地號土地面積48.18平方公尺×109年度公告現值
59,200元/平方公尺)+(占用民安段460、461地號土地面積176.
18平方公尺×109年度公告現值25,300元/平方公尺)=7,309,610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