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788號
上 訴 人 張玉珍
被上 訴 人 林諺含
李周紅縀
林鈺婷
張新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不服原審判決提起上訴
,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
)93萬3,240元(計算式:11.11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
公尺8萬4,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5,36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
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繼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元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