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保險字第21號
上 訴 人 蔡懷哲
特別代理人 莊雅筑
被 上訴人 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騰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尚未繳納裁判費。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4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
萬327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琮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ˋ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威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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