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672號
上 訴 人 郭憶憬
被上 訴 人 郭宏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不服原審判
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為新
臺幣(下同)771萬0,980元(計算式:房屋面積91.50平方公尺×
每平方公尺交易價額8萬4,273元,元以下四拾五入),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11萬6,14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繼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元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