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163號
原 告 李有發
訴訟代理人 曹詩羽律師
被 告 樂羽共築空間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欣諭
訴訟代理人 錢裕國律師
複 代理人 黃健淋律師
周志一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109年3月5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 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以另案本院108年度建字第3號給付工程款事件 是否判決確定,為本訴訟之先決問題,於民國109年3月5日 裁定命於前開事件訴訟終結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因該案 業已終結,故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將原裁定予以撤銷 。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品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羅采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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