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害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緝字,111年度,4號
PCDM,111,附民緝,4,202204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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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附民字第205號
111年度附民緝字第4號
原 告 阮庭謝

被 告 楊家成


何晉隆

謝冠宇
呂怡蓁
邱榆峰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本院110年度訴字第349號、111年度訴
緝字第1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
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5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蕭淳元

法 官 陳宏璋

法 官 黃園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羅文廷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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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