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924號
受 刑 人 宋傑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
保護管束(111年度執聲付字第1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宋傑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宋傑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確定,現在監獄執行上開徒刑,因 受刑人於民國111年4月6日經核准假釋,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 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二、查受刑人因上開罪刑而於109年10月21日入監執行,其縮短 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11年9月5日,有法務部○○○○○○○假釋出 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參,經核聲請意旨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 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1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王榆富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進安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