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1年度,890號
PCDM,111,聲,890,202204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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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890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鄭宗祐



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111 年度執聲字第6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載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詐欺等案件,先後經判 決確定如附表,並有各該判決附卷可稽,應依刑法第53條、 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 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 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按刑事訴訟法第370 條 第2 項、第3 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 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 併罰有應更定執行刑之情形,倘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 ,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 此原則之拘束。亦即,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 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之總和。而法 院於裁量另定應執行之刑時,祇須在不逸脫上開範圍內為衡 酌,而無全然喪失權衡意義或其裁量行使顯然有違比例原則 之裁量權濫用之例外情形,並不悖於定應執行刑之恤刑目的 者,即無違裁量權之內部界限,最高法院104 年度台抗字第 410 號裁定亦同此旨。
三、經查:受刑人甲○○因如附表所示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 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 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中 如附表編號1至4及編號5至6所示之罪,雖曾分別經原確定判 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9月、1年4月確定,然揆諸前揭最高 法院裁定意旨,本件檢察官此部分聲請仍屬合法。茲檢察官 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審酌受刑 人所犯之各罪類型、行為期間、所侵害之法益、行為態樣等 情,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胡堅勤
上開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蔚然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7月 犯罪日期 107/01/25 107/01/25 107/01/25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4333、22233號、108年偵字第6789號、新北地檢107年偵字第9693號 臺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4333、22233號、108年偵字第6789號、新北地檢107年偵字第9693號 臺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4333、22233號、108年偵字第6789號、新北地檢107年偵字第9693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案 號 108年度訴字第614號 108年度訴字第614號 108年度訴字第614號 判決日 期 109/12/17 109/12/17 109/12/17 確定 判決 法 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案 號 108年度訴字第614號 108年度訴字第614號 108年度訴字第614號 判 決 確定日 期 110/02/02 110/02/02 110/02/02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臺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866號 編號1-4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9月。
編號 4 5 6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犯罪日期 107/01/24 109/06/09 109/06/09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4333、22233號、108年偵字第6789號、新北地檢107年偵字第9693號 新北地檢109年偵字第22437號、109年少連偵字第564號、110年少連偵字第15號 新北地檢109年偵字第22437號、109年少連偵字第564號、110年少連偵字第15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08年度訴字第614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189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189號 判決日 期 109/12/17 111/01/20 111/01/20 確定 判決 法 院 臺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08年度訴字第614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189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189號 判 決 確定日 期 110/02/02 111/03/01 111/03/01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臺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866號編號1-4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9月。 新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2745號 編號5、6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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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