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368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謝章彬
居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0樓 之0
被 告 呂賢忠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
金(110 年度執聲沒字第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謝章彬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 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 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同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謝章彬因被告呂賢忠違反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之保 證金額新臺幣2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被告已獲釋放。茲 因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 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 繳納之保證金(刑字第00000000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2 1條第1項、第118條第1項及第119條之1第2項規定,聲請沒 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三、經查:被告呂賢忠在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648 3 號案件執行時,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案執行,復 經該署檢察官依法拘提無著,而有逃匿之事實等情;又具保 人謝章彬經通知復未遵期通知或帶同被告到案接受執行等情 ,此有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通知被告到案執行之送達證書1 紙、通知具保人攜被告到案執行之通知及送達證書各2紙、 拘票及拘提報告書、個人戶籍資料、在監在押紀錄表各 2份 、國庫存款收款書影本 1紙附卷可稽。且被告迄今仍逃匿未 到案執行乙節,復經本院依職權查閱屬實,有臺灣高等法院 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 1紙在卷可憑。揆諸前揭說明,自應將 具保人原繳納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6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慧雯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蘇秀金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