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簡附民字第97號
原 告 吳萬軍
被 告 詹詠淯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1年度金簡字第225 號)
,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
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2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徐蘭萍
法 官 黎錦福
法 官 朱學瑛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宜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