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11年度,1408號
PCDM,111,簡,1408,202204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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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簡字第1408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志育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
軍偵字第3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林志育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 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將其所申請帳戶之存摺 、網路銀行帳號暨密碼提供予某年籍不詳之成年人而供幫助 犯罪使用,紊亂社會正常交易秩序,使不法之徒藉此輕易於 詐騙後取得財物,致檢警難以追緝,助長詐騙犯罪風氣,並 增加社會大眾遭受詐騙損失之風險,兼衡被告無前科,智識 程度為高職畢業(依個人戶籍資料所載),自陳家庭經濟狀 況為勉持,告訴人受騙金額,犯後態度,迄今未能賠償告訴 人或與之達成和解,及告訴人對本案表示之意見(見本院公 務電話紀錄表所載)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 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第30條第2項、第41 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 ,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楊唯宏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3  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 法 官 陳明珠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有象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5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
(幫助犯及其處罰)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1年度軍偵字第39號
  被   告 林志育 男 21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             4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志育依其智識程度及生活經驗,已預見將自己之金融帳戶 提供予不熟識之人使用,可能遭利用作為詐欺取財犯罪之取 款工具,竟仍不違背其本意,基於幫助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 意,於民國110年5月底某日,在新北市三重區正義公園旁, 將其向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印 章及網路銀行、密碼交付予不知名人,以此方式幫助他人從 事犯罪。嗣該詐欺集團成員取得林志育所交付之帳戶後,即 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利用LINE群組「任佩 洪盤析交流團Q101」,對余欣純佯稱可儲值金額至PNC之投 資APP內後,帶領會員操作特定股票,每天會給予新臺幣( 下同)250元之紅利云云,致余欣純陷於錯誤,於110年10月 20日上午9時14分及16分許,各匯款5萬元至林志育所有提供 上開第一商業銀行帳戶。嗣因上開帳戶內款項旋遭轉帳一空 ,余欣純乃察覺受騙,始報警循線清查帳戶資料,而始悉上 情。
二、案經余欣純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㈠被告林志育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㈡告訴人余欣純於警詢中之指訴。




㈢告訴人所提供其與詐騙集團成員間之LINE對話記錄截圖1份。 ㈣第一商業銀行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表各1份。二、按幫助犯之成立,主觀上行為人須有幫助故意,客觀上須有 幫助行為,意即須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而以幫助 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者而 言(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1270號判決意旨參照)。本案 被告將其上開第一商業銀行帳戶,交付不知名人,供該不詳 成年人及其同夥作為對被害人實行詐欺取財犯罪之取款工具 ,被告縱非基於直接故意,但仍有幫助他人實行詐欺取財犯 罪之間接故意,且所為提供金融帳戶之行為,亦屬刑法詐欺 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是被告以幫助詐欺取財之意思,參 與詐欺取財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所為係犯刑法第339 條 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嫌,且為幫助犯,請依同法第30條第2 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4  日 檢 察 官 楊唯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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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