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審訴字,111年度,5號
PCDM,111,審訴,5,202204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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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審訴字第5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魏雋弦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47814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魏雋弦於民國110年11月26日21時許, 在新北市○○區○○街000號前,誤認告訴人鄭名貴為其仇家而 有口角糾紛,竟基於傷害之犯意,手持物品伸進告訴人鄭名 貴所駕駛之車號000-0000號自小客車窗內拉扯告訴人,並劃 傷告訴人左肩部,致告訴人受有左側肩膀開放性傷口之傷勢 ,因認被告係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等語。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 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告訴人鄭名貴告訴被告魏雋弦傷害案件,公訴意旨認被 告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之規 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於檢察官提起公訴後,與被告 調解成立,被告履行後,告訴人乃具狀聲請撤回告訴,有本 院調解筆錄、刑事撤回告訴狀各1份在卷可稽。揆諸上開說 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白光華

法 官 曾淑娟

法 官 王綽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



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張家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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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