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審簡字,111年度,268號
PCDM,111,審簡,268,202204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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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審簡字第268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靜宜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6
525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經本院合議庭裁定
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原審理案號:111年度審易
字第554號),判決如下:
主 文
劉靜宜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增列「被告於本院準備程 序時之自白」外,其餘均引用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二)按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 量減輕其刑,刑法第59條定有明文。而所謂之「犯罪之情狀 可憫恕」,與同法第57條規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一切情狀,並 非有截然不同之領域,於裁判上酌減其刑時,應就犯罪一切 情狀(包括第57條所列舉之10款事項),予以全盤考量,審 酌其犯罪有無可憫恕之事由,即有無特殊之原因與環境,在 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以及宣告法定低度刑,是否猶嫌 過重等,以為判斷(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6157號判決要 旨參照)。又業務侵占罪係法定本刑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 刑之罪,然同為業務侵占,犯罪情節未必盡同,造成危害社 會之程度自屬有異,法律科處此類犯罪,所設之法定最低本 刑卻同為6月以上有期徒刑,不可謂不重,於此情形,倘依 其情狀處以適當徒刑,即足以懲儆,並可達防衛社會之目的 者,自非不可依客觀之犯行與主觀之惡性二者加以考量其情 狀,是否有可憫恕之處,適用刑法第59條之規定酌量減輕其 刑,期使個案裁判之量刑,能斟酌至當,符合比例原則。衡 諸本案被告所侵占之商品價值非高(合計新臺幣24,200元) ,且告訴人富邦媒體科技股份公司因此所受之損失,業經被 告之雇主即臺灣沃克有限公司賠償予告訴人,而被告亦已與 臺灣沃克有限公司達成和解,賠償該公司所受之損害完畢等 情,業經告訴代理人陳政良於本院準備程序中陳明屬實,並



和解書1件在卷可佐,足認被告已積極彌補其所造成之犯 罪損害,是綜觀其上開犯罪情狀,在客觀上顯有情輕法重而 堪以憫恕之處,縱論處被告法定最低刑度,猶嫌過重,爰依 刑法第59條規定,酌量減輕其刑。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利用職務之便侵占財物 ,侵害告訴人之財產法益,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均無 可取,兼衡其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見本院審易字卷附被告 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家庭經濟狀況(見偵字卷第4頁)、 犯行所造成之損害程度及犯後坦承犯行,並賠償相關人之損 害完畢,有如前述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 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末查,被告前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以108年度審簡字第178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緩刑2年 確定,緩刑期間自108年12月26日起至110年12月25日止,緩 刑期滿後,其緩刑宣告未經撤銷,且被告於上開前案後未曾 另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等情,有臺灣高等法 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存卷可查,是被告上開前案之刑之宣告已 失其效力。本案被告因一時失慮,致蹈刑章,犯後坦承犯行 ,並已賠償相關人之損失,告訴代理人亦表示對宣告被告緩 刑沒有意見等語(見本院準備程序筆錄第3頁),本院認被 告經此偵、審程序及科刑之宣告,當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 虞,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 第1款之規定,諭知緩刑2年,以啟自新。
三、被告為本案犯行所取得如起訴書犯罪事實欄所記載之商品, 為其犯罪所得,然告訴人因被告犯行所受之損失,業經被告 之雇主即臺灣沃克有限公司賠償予告訴人,而被告亦已與臺 灣沃克有限公司達成和解,賠償該公司所受之損害完畢等情  ,已如前述,是已達到沒收制度剝奪被告犯罪所得之立法目 的,如再諭知沒收被告上揭犯罪所得,將使被告承受過度之 不利益,顯屬過苛,故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宣 告沒收或追徵。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本件 依刑事判決精簡原則,僅記載程序法條文),逕以簡易判決 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 法 官 白光華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楊貽婷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7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5萬元以下罰金。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9萬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1年度偵字第6525號
  被   告 劉靜宜 男 47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街0巷00號3樓            居新北市○○區○○路00巷0號2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劉靜宜前曾自民國110年9月3日起至9月24日止,在新北市○○ 區○○街000號4樓「富邦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富邦 媒體公司)擔任派遣理貨人員,負責在該公司倉庫內擔任撿 貨、出貨及上架之工作,為從事業務之人。詎其於在職期間 ,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業務侵占之單一犯意,接 續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在公司倉庫內,將業務上所持有如 附表所示之商品,易持有為所有而將上開商品藏放在其口袋 內,再放置在其個人置物櫃內,於下班後將之攜回其新北市 ○○區○○路00巷0號2樓住處,以此方式侵占入己。嗣經富邦媒 體公司盤點發現商品有盤虧情形,經調閱公司倉庫內監視器 畫面後,始悉上情。
二、案經富邦媒體公司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報告偵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劉靜宜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 核與證人即告訴代理人陳祥鈴於警詢及偵查中證述之情節相 符,並有派遣人員基本資料表、失竊商品清單各1份、監視 器光碟及翻拍照片13張等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 相符,其犯嫌堪予認定。
二、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嫌。被告先 後侵占持有公司倉庫內商品之行為,係基於單一之犯意,在



密切接近之時地,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 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 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 應論以接續犯之一罪。至被告侵占如附表所示之商品,為其 犯罪所得之物,倘於裁判前未能實際合法發還告訴人,請依 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請依同條第3項,追徵其價額。三、至告訴暨報告意旨認被告上開所為另涉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 之竊盜罪嫌。惟查,被告係受僱富邦媒體公司之員工,負責 在公司倉庫內擔任擔任撿貨、出貨及上架之工作,為從事業 務之人,倉庫內之商品係屬被告因業務而保管持有之物品, 而被告竟利用保管店內商品之機會,將倉庫內之商品侵占入 己,是核其所為,應係犯刑法業務侵占罪嫌而非竊盜罪嫌, 告訴及報告意旨容有誤會,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4   日              檢 察 官 周彥憑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1  日 書 記 官 葉倜源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
(公務公益侵占罪、業務侵占罪)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 1 項之罪者,處 1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5 千元以下罰金。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 1 項之罪者,處 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3 千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時間 商品品名 數量 金額 (新臺幣) 1 110年9月11日、14日某時 【Nintendo任天堂】Game&Watch超級瑪利歐兄弟攜帶型遊戲機 2 5,960元 2 110年9月14日16時18分 贈【Nintendo任天堂】SWITCHNew寶可夢隨樂拍特典(拉普拉斯) 2 198元 3 110年9月15日20時11分 【Nintendo任天堂】NSSwitch超級瑪利歐3D世界+狂怒世界日文封面(中文版) 2 3,580元 4 110年9月18日10時43分 Nintendo任天堂】NSSwitch薩爾達傳說曠野之息中文美版 1 2,090元 5 110年9月18日17時14分 Nintendo任天堂】NSSwitch《任天堂明星大亂鬥特別版》國際中文版(支援中文) 1 1,790元 6 110年9月18日17時44分 贈【Nintendo任天堂】Switch薩爾達傳說禦天之劍特典-卡匣盒 2 600元 7 110年9月19日10時40分 贈【Nintendo任天堂】《ZELDA無雙災厄啟示錄》主題磁鐵 2 600元 8 110年9月19日17時58分 贈【Nintendo任天堂】Switch迷托邦特典-磁貼 4 796元 9 110年9月19日17時3分 贈【Nintendo任天堂】耀西磁鐵捲線器 1 199元 10 110年9月21日16時48分 【SanDisk晟碟】NintendoSwitch專用microSDXCUHS-I256GB記憶卡 2 3,798元 11 110年9月23日16時20分 Nintendo任天堂】NSSwitch七龍珠卡卡洛特+新覺醒篇(中文版) 1 1,490元 12 110年9月24日8時43分 贈【Nintendo任天堂】Switch瑪利歐高爾夫特典-磁貼 4 1,200元 13 110年9月間某時 贈【Nintendo任天堂】Switch分享同樂!瓦利歐製造-特典磁貼 1 300元 14 110年9月間某時 贈【Nintendo任天堂】Switch夏季特典-耀西磁鐵捲線器 2 600元 15 110年9月間某時 贈【Nintendo任天堂】SwitchNOMOREHEROES3-磁貼 3 900元 16 110年9月間某時 【Nintendo任天堂】Switch薩爾達傳說禦天之劍磁貼 1 9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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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富邦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