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名譽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審易字,111年度,158號
PCDM,111,審易,158,20220411,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審易字第158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順翔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2
3905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
裁定改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鄭順翔犯公然侮辱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鄭順翔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於民國110年3月11日21時20分 許,在不詳地點,以不詳之方法連結網際網路至社群網站Fa cebook(下稱臉書),以「Cheng Shuen Hsiang」帳號,於 特定多數人均得共見共聞之朱乘葑臉書直播時,公開以「操 你媽」、「手冊嬰仔」之留言及「你家死人啦幹」、「C大 你的懶趴拉幹你娘」、「草機掰」、「露你阿嬤拉幹你娘勒 」之言語辱罵朱乘葑,足以貶損朱乘葑人格及社會評價。二、證據:
㈠被告鄭順翔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自白。 ㈡告訴人朱乘葑於警詢中之指述。
㈢直播錄影畫面及截圖暨逐字譯文。
㈣臉書帳號「Cheng Shuen Hsiang」首頁截圖。 ㈤國防醫學院三軍總醫院110年12月14日院三醫勤字第11000677 06號函。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又被告 在告訴人臉書直播過程中先後多次發表上開文字及言語內容 ,均係於密接時、地所為,各行為之獨立性薄弱,依一般社 會觀念難以強行區隔,顯係基於單一犯意接續所為,侵害同 一法益,為接續犯,應屬單純一罪。
㈡爰審酌被告僅因細故與告訴人發生糾紛,即在特定多數人得 以共見共聞之臉書直播過程中以文字及言語辱罵告訴人,所 為誠屬不該,惟犯後終能坦承犯行,態度尚可,雖表達與告 訴人和解之意願,然迄未賠償告訴人之損失並取得告訴人諒 解,兼衡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註記高職肄業之教育程度 、於警詢中自陳小康之家庭經濟狀況、犯罪之動機、目的、 手段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



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鄭朝光偵查起訴,由檢察官宋有容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1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法 官 龔書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石秉弘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2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