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1年度,437號
PCDM,111,單禁沒,437,202204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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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禁沒字第437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紀硯文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1年度聲沒字第380號、
111年度戒毒偵字第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 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不問 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 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亦分別定有 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紀硯文基於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 犯意,分別為下列行為:㈠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之犯意,於民 國109年3月11日21時許,在新北市新莊區其處所內,以某不詳 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乙次。嗣於同年月12日1時45 分許,在新北市樹林區福興街與福興橋旁,被告因形跡可疑,為 警盤查,經其同意搜索後,當場在其左口袋內扣得施用第一 級毒品海洛因之注射針筒乙支;㈡基於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 品之犯意,於109年5月9日某時許,在新北市新莊區其處所內 ,將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放置於針筒內,再以針頭施打至 靜脈之方式,同時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 安非他命1次。嗣於同年月10日0時20分許,在新北市○○區○○○0 00○0號前,被告因形跡可疑,為警盤查,經其同意搜索後, 扣得其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勺子1支。㈢基於施用第一級 、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109年6月24日6時至7時許間之某時 許,在新北市土城區裕民路上某統一便利超商之廁所內,先將海 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以食鹽水稀釋後,放置於針筒內,再以 針頭施打至靜脈之方式,同時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 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同日14時20分許,被告駕駛車 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搭載另案被告李柔柔方耀揚 及李欣怡(前開3人涉犯施用毒品罪嫌部分,另案偵辦中), 在桃園市○○區○○街000號前,遭警方攔查,為警當場在車內扣 得被告上開 施用毒品後所剩之海洛因4包(驗餘淨重0.98公 克)、甲基安非他命2包(總重5.1458公克)。再經被告主 動提交 其藏放於長褲內之海洛因1包(驗餘淨重0.21公克) 、甲基安非他命1包(總重1.7441公克)。按被告上開施用



毒品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戒毒 偵字第18號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處分書在卷可稽,惟扣案之 上開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注射針筒1支(內含海洛因殘渣 ),因其上沾染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難以析離,並無將之分離 的實益及必要,可一體視為毒品,係屬違禁物,有新北市政 府警察局樹林分局查獲涉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初步鑑驗 報告單在卷可憑。又扣案之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勺子1支 ,為被告所有且供施用毒品犯行所用。另扣案之海洛因4包( 驗餘淨重0.98公克)、甲基安非他命2包(總重5.1458公克 ),再經被告主動提交其藏放於長褲內之海洛因1包(驗餘淨 重0.21公克)、甲基安非他命1包(總重1.7441公克)確分 別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此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09年9月18日調科壹字第1 0923015880號鑑定書、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藥物檢驗報告 可稽,請依首揭法條之規定宣告沒收並諭知銷毀。三、經查;
 ㈠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分別為警查扣: 1.109年3月12日為警查扣含海洛因之注射針筒1支(即附表編 號1所示之物),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搜索扣押筆 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照片、查獲涉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 品初步鑑驗報告單在卷可憑(見109年度毒偵字第3351號卷 第13至17頁、第23頁、第31頁)。 
 2.109年5月10日為警查扣含海洛因之勺子1支(即附表編號2所 示之物),業據被告於警詢時自承在卷(見109年度毒偵字 第4704號卷第3頁),且有自願受搜索同意書、新北市政府 警察局新莊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照片在卷 可憑(見109年度毒偵字第4704號卷第5至10頁、第15頁)。 3.109年6月24日為警查扣之物,經送鑑驗,分別含有海洛因、 甲基安非他命(數量、成分如下)等情,有桃園市政府警察 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 實驗室109年9月18日調科壹字第10923015880號鑑定書、詮昕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藥物檢驗報告在卷可憑(見109年度毒偵 字第4187號卷第101至111頁、第227至229頁、第243至245頁 )。 
 ⑴粉末4包(即附表編號3),經送法務部調查局鑑驗,合計淨 重0.99公克,驗餘淨重0.98公克,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 分。
 ⑵碎塊1包(即附表編號4),經送法務部調查局鑑驗,淨重  0.22公克,驗餘淨重0.21公克,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 。 




 ⑶白色晶體2包(即附表編號5),經送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鑑驗,合計淨重5.1458公克,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成分。
 ⑷白色晶體1包(即附表編號6),經送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鑑驗,淨重1.7441公克,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 
 ㈡前開含海洛因之注射針筒1支(即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含 海洛因之勺子1支(即附表編號2所示之物),因有海洛因黏 附其上無法析離,海洛因5包(即附表編號3、4所示之物) 屬第一級毒品,及裝盛前開海洛因之包裝袋5個,因有海洛 因黏附其上無法析離,甲基安非他命3包(即附表編號5、6  所示之物)屬第二級毒品,及裝盛前開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 袋2個,因有甲基安非他命黏附其上無法析離,分屬第一級 毒品及第二級毒品,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 前段沒收銷燬之。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2條第 2項、第38第1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2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何燕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進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5  日附表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1 含海洛因之注射針筒 1支 2 含海洛因之勺子 1支 3 海洛因 4包(合計淨重0.99公克,驗餘淨重0.98公克) 4 海洛因 1包(淨重0.22公克,驗餘淨重0.21公克) 5 甲基安非他命 2包(合計毛重5.1458公克) 6 甲基安非他命 1包(毛重1.7441公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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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